如果發生了工傷,是否能夠直接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訴訟?
發布時間:
2023-07-24

  根據目前的規定,如果第三方侵權導致工傷,受害人可以同時申請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這兩個訴求并不相互沖突,但醫療費用無法重復獲得。是否可以直接以人身損害來起訴工傷事件?


  一、如果發生了工傷,是否能夠直接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訴訟?


  根據現行規定,如果是由第三方侵權造成的工傷,可以同時申請工傷和人身損害的賠償,這兩者并不矛盾。但醫療費用部分不能重復獲得。


  法律依據:


  第三條: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損害賠償數額未能提供證據支持,或者對損害賠償的數額無異議,且該數額與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標準相符合的,應當及時予以支持。在缺乏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需要當事人提供相關信息以及其他有效證據來證明其損害賠償請求的合理性。


  根據法律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員工,如果在工傷事故中遭受人身傷害,該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會告知他們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員工的人身傷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權造成的,賠償請求方可以要求該第三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將予以支持。


  二、工傷事故的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1、在律師費用的支付問題上,通常是委托律師的一方負責支付。然而,在民商事案件中,如果一方成為被告后,雇傭律師進行辯護并成功打贏原告一方的訴訟,那么被告方可以要求原告支付這些費用。這是法律支持的,即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當事人對案件審理所需的必要費用進行支付。


  2、在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后,通常情況下原告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用。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需在7天內預交費用。如果被告提出反訴,反訴人需要在提交反訴狀時預交費用。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上訴的雙方當事人需要分別預交費用。


  3、如果當事人在預交案件受理費方面遇到困難,可以在預交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繳納。如果在預交期限內當事人未預交受理費和上訴費,也未提出延期申請,則會被自動撤訴處理。具體由誰承擔訴訟費用,則需要等到案件審理結束后,根據審理情況來決定。


  三、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1、基礎關系的發生不同


  工傷的先決條件是存在勞動關系,所謂的“勞動關系”指的是法律領域中的特定概念,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勞動,即涉及適用勞動法律的關系。


  在雇傭、幫工和承攬過程中,人身損害指的是一般發生的身體傷害。


  2、賠償的標準存在差異。


  在工傷案件中,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都沒有區別待遇。通常情況下,工傷賠償的數額比人身損害賠償要高。


  根據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的身份進行計算賠償標準是一般人身傷害案件的一項要求。(網友提供:內蒙古無戶口分類)


  3、適用的法律不相同。


  工傷事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應的勞動法規進行調整和處理。


  對于大多數人身傷害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和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的差異有所不同。


  工傷事故的處理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負責辦理。


  普通人遭受身體傷害的案件一般都會被法院收理和審判。


  5、傷殘鑒定機構的差異存在。


  勞動鑒定委員會將對工傷進行鑒定,鑒定所采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通常情況下,對于同樣的傷勢,工傷傷殘等級相比于交通事故等其他傷殘等級,對受傷者更加有利。


  普通人的身體傷害需要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評定,適用的評定標準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的鑒定標準,即《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高一級)。


  6、證明的責任是不同的


  根據法律規定,當工傷糾紛涉及到勞動者受傷事實、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時,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責任,即證據責任倒置。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證據,勞動者的主張將被直接采納。


  在一般人身傷害案件中,受害者需證明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并且要自行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如果受害者證據不足,就要面對相應的不利后果。


  7、主體賠償不同。


  在工傷事故中,一方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另一方則是擁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體戶(要有營業執照,對于工程層層轉包的情況,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來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自然人可能是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相比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體戶,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通常較弱。


  8、責任的劃分是多樣的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意味著不會將責任歸咎于勞動者。


  一般而言,對于人身傷害,責任的劃分通常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例如采用'三七開'或'二八開'的劃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