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的安全問題頻頻成為社會焦點。有關校園暴力、未成年性侵、兒童拐賣等相關問題也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未成年人作為家庭和國家的希望,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完善也是全社會共同的愿望。
此次修訂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關制度措施,如明確國家監護制度,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完善留守兒童委托照護制度等。修改后的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下面為大家總結了修訂版本的新增內容,讓大家更直觀地了解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變化。
增設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增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準入資格制度
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行為校方需及時報告
法律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保護措施。
明確列舉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職責和不得實施的行為
列舉10項具體監護制度,列舉11項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從事的行為,如不能虐待、不能傷害,不得利用孩子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等。
完善留守兒童委托照顧制度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監護缺失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留守兒童委托照護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至少每周與未成年人聯系交流一次;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明確國家監護制度,為未成年人保護兜底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國家監護制度,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
加強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登記管理
明確規定住宿經營者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